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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熊振兰与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振兰,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144号原告:熊振兰,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诉讼代理人:狄文水,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万宇路。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冯益伟,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振兰与被告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审 判 长  侯 涛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夏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