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陕西赛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玉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赛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玉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赛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玉景,女,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赛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玉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赛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739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41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杨玉景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6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