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桂芬等申请执行乾安天元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芬,刘英辉,刘丽欣,乾安县残疾人联合会,乾安天元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芬,女,1952年6月14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昆池街。申请执行人刘英辉,男,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职工,现住长春市亚泰国税小区。申请执行人刘丽欣,女,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职工,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飞宇金伦花园。被执行人乾安县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50834414-0.法定代表人崔国军,理事长。被执行人乾安天元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余字乡天字村,组织机构代码79110105-0.法定代表人窦桂兰,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桂芬、刘英辉、刘丽欣给付赔偿款271044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乾安县残疾人联合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大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