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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云梦华誉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华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1467号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法定代表人:秦本平,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云梦华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谢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梦华誉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云梦华誉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悬挂横幅,毁坏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云梦华誉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大门对面的广场上悬挂印有“西凤酒骗子公司恶意伤害还我说法”条幅的行为如不及时停止,必将严重影响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形象,故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云梦华誉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后立即停止悬挂横幅的侵权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屈 直审 判 员  巨盼盼人民陪审员  董红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毋峰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