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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曾保春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30号罪犯曾保春,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麻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保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曾保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保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四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保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保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国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