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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84号原告侯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侯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忍丽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人民陪审员  问哓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