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84号原告侯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侯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忍丽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人民陪审员 问哓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