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胡达古拉与王天仓、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达古拉,王天仓,其其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920号原告胡达古拉,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王天仓,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其其格,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胡达古拉诉被告王天仓、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达古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天仓、其其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天仓、其其格于2015年12月15日从我处借款5000元,答应几天就还款,后来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天仓、其其格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被告王天仓、其其格从原告胡达古拉处借款5000元,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所欠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一枚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偿还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天仓、其其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胡达古拉欠款5000元。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天仓、其其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布 仁 巴 雅 尔审 判 员 萨 仁 图 雅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乌 日 柴 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