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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安徽天筑建设有限公司与韩健、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银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健,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财保3号申请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奎星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7478-6。法定代表人:王颍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韩健,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工。被申请人: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西侧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60836766。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50166777。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西侧东楼,组织机构代码070938758。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泉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经济开发区三期标准厂房九层办公楼303室,组织机构代码MA2MQKE30。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韩健、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有限公司、临泉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向其借款6410万元,申请人多次要求还款,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于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上述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41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属申请人所有、位于安徽省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500号天筑逸景逸景苑101-1号房产作担保,该房产评估价值为702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健、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银泰置业有限公司银���存款人民币641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阳审判员 项 民审判员 许汝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