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捷,靳明俊,王凯,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捷,靳明俊,王凯,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和十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8521-6。代表人:陈贤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捷,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靳明俊,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被执行人:王凯,男,1986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下灰洋村。组织机构代码:07403025-3。法定代表人:靳明俊。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捷、靳明俊、王凯、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第193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捷、靳明俊支付借款本金3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6元,由被执行人王凯、浙江哈乐依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捷、靳明俊、王凯、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捷、靳明俊、王凯、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7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