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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甲、周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653号原告王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无业。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颜 明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