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道芹与郭永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道芹,郭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吴道芹,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永杰,男,1991年12月9日生,汉族。吴道芹与郭永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滑焦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永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道芹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永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永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道芹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永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道芹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焦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