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7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奇中与徐棋光、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奇中,徐棋光,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7161号原告:陈奇中,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公民身份号码:×××963x。委托代理人:魏兆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棋光,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0010。被告: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汽车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88号东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4804p。负责人:陈亮。委托代理人:罗晓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系公司职员。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注册号:440101400040027。负责人:杨庆苏。委托代理人:梁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系公司职员。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6376.7元;2.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承担。被告永诚保险公司辩称:1.粤a×××××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我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万的商业三者险,没有买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徐祺光承担次要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在5万内扣除5%免赔,超出5万的最高赔付5万。2.根据事故经过我司认为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核实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核实被告垫付情况。3.对原告的各项主张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被告第三汽车公司辩称:被告徐祺光是我司员工,事发在履行职务期间。其他意见与被告永诚保险公司意见一致。被告徐祺光辩称:我的意见与被告第三汽车公司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6时20分许,徐祺光驾驶粤a×××××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s121线2km+900m路段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陈奇中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奇中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奇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祺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到佛山市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月5日出院。为此共产生了医疗费13577.73元。治疗终结后,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达十级伤残。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第三汽车公司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0620元,其他被告没有向原告垫付过款项。原告属城镇居民户籍,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事发前的具体工作及收入情况。原告的父母亲陈英江、王海英(出生日期分别为:1932年8月28日、1937年10月17日)生育了原告等四个子女。肇事车辆粤a×××××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权人是被告第三汽车公司,被告徐祺光为该被告雇请的职员,事故发生时被告徐祺光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向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没有购买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第1-2项15377.73元;第3-8项74601.45元(具体详见附表)。原告上述损失合共89979.18元,应由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共赔付84601.45元,超出部分5377.73元,应由该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5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532.65元[计算方法为:5377.73元×30%×(100%-5%)],由被告徐祺光的雇主即被告第三汽车公司赔偿80.67元予原告(计算方法为:5377.73元×30%×5%)。由于被告第三汽车公司已向原告垫付费用10620元,相抵扣后,原告在本案中尚应得赔偿款75594.77元应由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被告第三汽车公司向原告垫付费用可自行向被告永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75594.77元予原告陈奇中。二、驳回原告陈奇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3.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奇中负担350.77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863元。该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麦换弟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第三汽车公司、永诚保险公司共同辩称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12957.73元无异议13577.73元(含被告第三汽车公司垫付部分)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无异议1800元3护理费1440元无异议1440元4残疾赔偿金65928.78元应核实原告的户籍性质65928.78元(定额残疾赔偿金60385.8元(30192.9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5542.98元(22171.9元/年×10%×5÷4+22171.9元/年×10%×5÷4))5鉴定费2000元非直接损失,不予赔偿2000元6误工费13580元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932.67元(1510元/月(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30天/月×98天(计至定残前一天)]7交通费2000元没有票据不予认可酌定3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是主责,不予认可原告负主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合计109706.51元——89979.18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