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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刑更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常化杰犯强奸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刑更729号罪犯常化杰。200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7)菏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化杰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常化杰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九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09)菏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化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常化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常化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化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化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化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