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9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农村合作银行与冯正荣、黄杏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百色农村合作银行,冯正荣,黄杏文,莫晋,黄杏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936-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正荣,男,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黄杏文,女,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莫晋,男,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黄杏腼,女,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系被执行人莫晋的妻子。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右执字第93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莫晋所有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5号(工行百色分行)第2幢2单元4层402号(房产证号:百房权证(1998)字第00073**号)的房产一套,现该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拍卖,为便于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莫晋所有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5号(工行百色分行)第2幢2单元4层402号(房产证号:百房权证(1998)字第0007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