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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新与东营市阳光职业介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东营市阳光职业介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赵新。被执行人:东营市阳光职业介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旭,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与被执行人东营市阳光职业介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新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先执字〔2016〕第1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汝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