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东海与王保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东海,王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东海,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汜水镇清静沟村大路沟***号。委托代理人:贾瑞珍。委托代理人:李建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保兰,女,1966年3���11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东海因与被申请人王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东海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张东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张东海的申请再审理由在一、二审裁定中已作评判,且张东海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张东海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东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回张东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相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