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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7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姜名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名芳,黄振权,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719-2号申请执行人姜名芳。被执行人黄振权。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文,腾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杰,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12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振权、腾越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黄振权、腾越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相关单位的应得收入258388元(含案件受理费2550元、执行费24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