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1刑初79号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暂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0时15分,被告人赵某驾驶闽G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邵武洪墩往沙县方向行驶,行至福兰线245KM+750M路段时,车辆行驶至道路左侧时侧翻并压到余某驾驶的由顺昌往大干方向行驶的闽H号小型普通客车,将闽H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后推移,造成余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顺昌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余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大出血死亡。经顺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起事故因赵某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被告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6年5月25日,被害人余某亲属与三明市嘉辉物流有限公司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同意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18831元(已支付完毕);同日,受害人余某亲属也与被告人赵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赵某亲属同意赔偿受害人余某亲属人民币60000元(已支付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连某、饶某、应某、江某的证言,书证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酒精测试单、称重单、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赔偿协议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福建闽北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和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顺昌县人民法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赵某作出适宜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一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雪姣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