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财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褚国祥与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宝利思达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国祥,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宝利思达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300号申请人褚国祥,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黄佳晶(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贝(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法定代表人许天晓,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宝利思达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何修迪,总经理。申请人褚国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宝利思达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褚国祥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景大厦A栋22层J1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褚国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宝利思达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褚国祥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景大厦A栋22层J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269.88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