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5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韩国庆与王英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庆,王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43-2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庆,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英文,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韩国庆与被执行人王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国庆因王英文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王英文经本院通知后,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英文银行存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静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