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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649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市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