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与宁夏蜀都衡达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宁夏蜀都衡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888号原告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长庆东街166号。法定代表人XX,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夏蜀都衡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均不详。原告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蜀都衡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宁夏蜀都衡达劳务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克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依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