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健与苏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苏国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267号原告李健,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国际,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健与被告苏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健诉称,原告与被告因建设工程的施工而相识。2014年5月22日,被告以承接了一个新的工程暂时资金紧张为由,在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向原告借款25万元,当时被告保证借用几个月时间即偿还。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李健起诉后,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电话联系、寻找被告均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故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证明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原告李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理人的人数,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曹 娟审判员 郑春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利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