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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戴时荣、吴凌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时荣,吴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戴时荣,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生,住本市南明区东新区。被执行人吴凌峰,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凌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戴时荣借款6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86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帅审判员 黄子飞审判员 闵文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