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5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汇基服饰有限公司、洪建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汇基服饰有限公司,洪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570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基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洪建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民终006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洪建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建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建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洪建光(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568103.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任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