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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与恩平市华圣富强矿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恩平市华圣富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5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吴非比,主任。被执行人恩平市华圣富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法定代表人张立富,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恩平市华圣富强矿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岑抗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