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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9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9940号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高科.财富园财富二号A栋4层8号)。法定代表人邓琼。被告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福寿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