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刑更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志明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志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865号罪犯何志明,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斗法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志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珠中法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何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何志明获得嘉奖19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超产记功;2016年1月超产记功;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志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志明减去有���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均成审 判 员 冯伟文人民陪审员 李育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