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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合江法院执行刘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银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575号移送执行人合江县人民法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吉银刘某,男,生于1972年11月13日,身份证号码522132197211130916,汉族,小学文化,粮农,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同民镇胜利村1-10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合江县人民法本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刘吉银刘某罚金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刘吉银刘某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缴纳罚金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吉银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05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刘吉银刘某继续履行(2016)川05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江县人民法本院刑事审判庭发现被执行人刘吉银刘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祥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