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丁庆文等与于国乐等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庆文,梁香玉,朱红梅,丁国贤,丁芳琳,于国乐,吴云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丁庆文,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梁香玉,女,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朱红梅,女,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丁国贤,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丁芳琳,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于国乐,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吴云霞,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本院在执行丁庆文、梁香玉、朱红梅、丁国贤、丁芳琳与于国乐、吴云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18223.89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建国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