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春珍与李向红、张立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珍,李向红,张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98号申请执行人杜春珍,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向红,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张立光,女,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杜春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向红、张立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杜春珍人发现被执行人李向红、张立光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