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玉民申请王志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民,王志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民被执行人:王志宁吴玉民申请王志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将已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志宁的工资收入,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呼旻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