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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谷强、晋卫平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强,晋卫平,席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86号申请人谷强,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晋卫平,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席勇(晋卫平丈夫),出生日期不详,现住址。申请人谷强因与被申请人晋卫平、席勇担保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晋卫平、席勇在张家口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房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家口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晋卫平、席勇拆迁安置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