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园民初字第1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苏州正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周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正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周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园民初字第1366号之一原告苏州正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恒威路。法定代表人林亚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登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一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水林,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正阳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谢淑敏人民陪审员 袁福英人民陪审员 王美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从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