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正顺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梭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梭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081号原告张正顺。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告上海梭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风星路1588号2幢1层B区134室。法定代表人李胜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顺与被告宫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俊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在限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提交二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协助送达,也未按程序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