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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与汪金顺、尤冬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汪金顺,尤冬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66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池淮镇兴淮路81号。负责人:徐忠明,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榜团。被告:汪金顺。被告:尤冬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与被告汪金顺、尤冬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方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