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小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83号罪犯王小东。2008年7月28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0年10月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03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27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9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0月3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小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小东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小东于2015年5月、2016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小东未履行财产刑,当地政府虽出具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但其狱内消费较高,不能证实其本人确无可供履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小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