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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告吴丙方、李国霞、吴丙阳、吴丙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吴丙方,李国霞,吴丙阳,吴丙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3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7331576-0。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邢真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资产保全。被告吴丙方。被告李国霞,1962年10月25日。被告吴丙阳。被告吴丙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告吴丙方、李国霞、吴丙阳、吴丙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文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