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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7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黎兆添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海港城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752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7521号原告:黎兆添,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海港城分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鲤渕豊太郎。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本院审理原告黎兆添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海港城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兆添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兆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兆添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黎兆添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崔 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