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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叶伟力与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伟力,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李扬,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伟力,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古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农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832809-6。被执行人:李美赞,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扬,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535号,组织机构代码:669176243。叶伟力与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李扬、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伟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古今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叶伟力人民币24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19604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91596元;被执行人李美赞、李扬、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美赞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14、15号楼16层14-2001的房产,现正在评估中;并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古今集团有限公司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被执行人李美赞所有的在杭州浙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0%的股权、在杭州古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50%的股权、在杭州古今控股有限公司35%的股权、在浙江古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0%的股权、在杭州古今拍卖有限公司30%的股权,暂无法变现。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7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