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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鲍志江申请执行吉林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志江,吉林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61号申请执行人鲍志江,男,1984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吉林台,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61号鲍志江申请执行吉林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台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鲍志江2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林台于2016年6月30日给付执行标的10000元,被执行人吉林台有履行能力时继续给付剩余执行标的款13000元。申请人鲍志江同意被执行人吉林台的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