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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绥滨县忠仁镇荣胜村福录屯与车桂英土地确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滨县忠仁镇荣胜村福录屯,车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绥滨县忠仁镇荣胜村福录屯。代表人胡俊民,男。被执行人车桂英,住绥滨县。申请执行人绥滨县忠仁镇荣胜村福录屯与被执行人车桂英土地确权��纷一案,绥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绥农仲案(2015)第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一份新的绥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绥农仲案(2015)第42号裁决书,且被执行人依据新的裁决书向绥滨县人民法院忠仁法庭起诉。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绥滨县忠仁镇荣胜村福录屯与被执行人车桂英土地确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执行员  :施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