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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高怀清与樊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怀清,樊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905号申请执行人高怀清,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樊永军,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明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胥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