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金环与九台市洁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48号金环,女,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九台区。九台市洁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法定代表人:王继民。金环与九台市洁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九台市洁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已无办公场所,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企业开为时已将注册资金10万元抽逃至其股东王继民个人账户,故本院已依法追加其股东王继民、张秀艳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继民的账户存款5.801.38元(工行)和8.081.40元(农行)及3.975.19元(农行),待依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