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任宏波与福建省鑫磊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宏波,福建省鑫磊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1274号原告任宏波,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玲宵,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宝畅,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鑫磊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6878592-4。法人代表徐对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丽才,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梦,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宏波与被告福建省鑫磊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应属合同纠纷后,向原告发出补充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任宏波在接到本院补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元招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许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燕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