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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37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二钦、赵枝等与赵建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二钦,赵枝,赵建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786号之三原告杨二钦,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赵枝,女,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锋,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二钦、赵枝诉被告赵建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事故中原告杨二钦、赵枝尚未治疗终结,赔偿费用无法确定,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