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永仁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月丛,薛英,刘永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795号申请执行人郝月丛被执行人薛英被执行人刘永仁郝月丛申请薛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月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明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