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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与田胜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田胜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春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胜欣,女,1972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与被执行人田胜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田胜欣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