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特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上海丰勤物流有限公司诉龚文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327号申请人上海丰勤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敦洋,总经理。被申请人龚文明,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杭军,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丰勤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龚文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上海丰勤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敦洋、被申请人龚文明的委托代理人唐杭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上海丰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勤物流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1970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因龚文明工作期间保管不当,造成丰勤物流公司货物财产损失55万元,且丰勤物流公司已经安排龚文明轮休年休假。仲裁裁决丰勤物流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丰勤物流公司已经向龚文明支付了相关工资。仲裁裁决要求丰勤物流公司再支付工资,违反法定程序。丰勤物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申请撤销裁决。被申请人龚文明答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未违反法定程序。龚文明不清楚丰勤物流公司是否存在55万元的损失,损失和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两个法律关系。龚文明没有休过年休假。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仲裁中,双方当��人均陈述2016年3月,丰勤物流公司告知龚文明等,丰勤物流公司将搬迁至宝山区,让龚文明等去宝山区工作。龚文明表示不愿意去宝山区工作。丰勤物流公司告知龚文明,若不愿意去宝山区工作,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就不再续签了,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据此,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裁决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金,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若丰勤物流公司坚持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另行主张。丰勤物流公司主张已经安排龚文明轮休过年休假,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的法定程序,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告知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等程序。丰勤物流公司主张已经向龚文明支付了相关工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仲裁委员会裁���丰勤物流公司支付相关工资,符合法定程序。丰勤物流公司以仲裁裁决错误为由要求撤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丰勤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1970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丰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叶 佳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