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夏靖诉被告于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310号原告夏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贾弘英,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合同签订地系在铁锋区,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26.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代理审判员 肖 毅人民陪审员 郑 友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